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富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学兵,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树才,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淑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树才,自贡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泽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定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系自贡市大安区何市镇阮家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陈泽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定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系自贡市大安区何市镇阮家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审理经过

原告张富贵、黄淑芬与被告陈泽财、陈泽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富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学兵、钟树才、原告黄淑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树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泽财、陈泽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富贵、黄淑芬向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二原告因相邻权侵权损失人民币12000元,并排除对二原告房屋的妨害(二被告的院坝退离二原告房屋屋檐滴水垂直线1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与二被告系一前一后的邻居,二原告于1998年修建村民住宅居住至今,二被告分别于2013年、2014年在原告住宅背后修建其住宅,二被告在修建自己的院坝时侵占了二原告的屋檐水滴落沟渠(俗称后阳沟)及正常出路,导致沟渠流水无法外流而直接流入原告家里,将原告家里的稻谷、衣柜、床等浸湿,使原告不能正常生活,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原告多次通过村委会与二被告协商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泽财、陈泽军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1.被告陈泽财所建房屋是其叔爷(陈仁友)病逝后在他的宅基地上改建的,改建前现房屋正门系自己家的森林荒地,晒坝是由其建成的,产权正在办理中,自己不可能在原告房屋上建晒坝,且自己建设时已经在中间留有排水沟,另外农村人都知道排水沟不是出行的地方,不会影响原告的出行;2.被告陈泽军于1998年在原非耕地上建设的现房屋,建成后一直没有改变房屋结构,已于1999年2月23日办理好了产权证,排水系统是规范的,并且被告陈泽军的房顶建有1.2米高围栏储水池,原告的损失与被告陈泽军的排水无关;3.原告室内稻谷、衣柜、床等浸湿与被告无关,且原告的排水均不通过原告所称的后阳沟。综上,应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于庭审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房屋一前一后的邻居。原告张富贵与原告黄淑芬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现居住生活在张富贵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建筑面积54平方米的房屋里。张富贵于1998年6月26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为:自大府权字第3××2号,土地使用面积为159.8平方米,房产证显示:房屋为平行的四间砖木结构房间构成,房屋北面(即房屋正后方)为岩壁,南面为晒坝,东西两面均为水沟。被告陈泽财的房屋处于原告房屋的正后方,系陈泽财叔父逝世后,陈泽财在其叔父的宅基地及原有房屋基础上改建而来,并于1999年2月2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为:自大府权字第3××0号,建筑面积74平方米。陈泽财的房屋门前有一晒坝,晒坝最前端做砌高处理,并设有排水管道。被告陈泽军的房屋处于原告房屋的右后方,与被告陈泽财的房屋平行,于1999年2月2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为:自大府权字第3××9号,建筑面积79平方米。陈泽军的房屋门前也有一晒坝,晒坝最前端做砌高处理。

2014年1月25日,因原告张富贵认为被告修建晒坝紧挨自己房屋后阳沟,影响了自己的出行和排水安全,张富贵(甲方)与陈泽财(乙方)经基层自治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甲方住房不因乙方建房建坝受到出行和安全影响;二、乙方对已建住房、晒坝有一定影响甲方的出行和安全现状及时自行进行整改。其方案是:(一)乙方在晒坝堡坎上再开一道门。(二)乙方将甲方住房后方排水槽重新安装,以扩大排水面积,通畅无阻为标准。(三)乙方将房屋地面排水沟重新修建,确保通畅排水、行走安全。(四)乙方负责在晒坝下空屋内安装一盏点灯,电线由甲方负责。注:安装由乙方承担,使用电费由甲方承担。三、所订立的两条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互不违反,若一方违反,负责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该协议经双方签字,村委会盖章已生效。诉讼中,张富贵称,协议签订后,陈泽财履行了协议(一)至(三)项,并未履行协议第(四)项内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原告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协议、照片予以证明,本院将入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被告系邻里关系,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张富贵与被告陈泽财签订的《协议》能够证明双方在2014年对陈泽财修建晒坝对原告造成一定影响,但双方已经进行了协商,陈泽财也按照协议履行了前三项义务。因被告陈泽财称已履行协议全部内容,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该协议不能证明现被告尚有妨害原告物权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妨害其物权并对衣物、稻米、衣柜等造成了损失,但其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修建的晒坝对其排水及出行带来影响,更未举示证据证明对其造成了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富贵、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富贵、黄淑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