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白某,公民身份证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包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待找到被告之后再另行起诉,故由原告包某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包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佟永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五 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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