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华阳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3-3栋(3)1单元22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HG2QG2B。

法定代表人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刚鸿,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北街景秀黔城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5733026981。

法定代表人张健。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华阳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华阳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贵州华阳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用4245元,退还原告贵州华阳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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