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耀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宋玉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刘耀华与被告宋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耀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耀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次仁卓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旦增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