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芳,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胡鑫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鑫林持有的深圳市丰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申请人石芳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胡鑫林持有的深圳市丰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