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成田,男,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瑞,濮阳市清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长生,男,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田诉被告金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成田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金长生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成田撤回对被告金长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宋成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高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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