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雪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昱,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孙拥民,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李雪飞与孙拥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辽0224民初382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李雪飞名下的位于辽宁省长海县广鹿岛镇柳条村小皮沟的房产(长房权证广私字第××号)一处。李雪飞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拥民已向李雪飞履行了付款义务,李雪飞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李雪飞名下的位于辽宁省长海县小皮沟房产(长房权证广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