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3日,本院收到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孟令卫偿还原告垫付的金都聚福园1号楼3单元2001室的按揭款95797.46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追偿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被告购买原告位于金都聚福园1号楼3单元2001室房屋一套,被告采用首付加按揭的方式支付房款,原告为被告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但自2016年8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累计欠付42笔银行按揭款,共计95797.46元,中国银行潍坊潍城支行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替被告支付欠付按揭款,原告为被告垫付后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诉系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孟令卫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寿光市,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不符合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