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于海斌,院长。

被执行人: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总经理。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20年9月4日经司法网络查控得知被执行人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2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2020年11月20日,本院再次查控得知被执行人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1月20日,执行干警在图木舒克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控被执行人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得知其名下虽有工业用地及地上附着物,但因其它案件已被法院查封,本院遂以本案执行裁定对该工业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轮候查封。2020年11月20日,本院短信告知申请人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案件情况,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申请标的3115812元,未执行到位311581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董晓钊

审判员  曾 辉

审判员  秦俊林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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