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申请执行人:高众利,男性,****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于怀萍,女性,****年**月**日出生,住讷河市;讷河市神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齐齐哈尔讷河市;吕龙,男性,****年**月**日出生,住讷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众利与于怀萍、讷河市神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于怀萍、讷河市神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吕龙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人反馈了此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国庆 审判员 潘庆敏 审判员 张 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