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淑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曹胜利,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黑龙家省密山市。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赵淑莲与被执行人曹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6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曹胜利偿还赵淑莲借款46万元(其中,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每月给付3000元,共计72 000元;剩余借款388 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曹胜利未履行其义务,赵淑莲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曹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曹胜利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胜利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其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房屋、车辆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此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曹胜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曹胜利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淑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曹胜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赵淑莲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曹胜利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赵淑莲发现被执行人曹胜利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曹胜利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王 淼
审 判 员 施章义
审 判 员 周忠良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助 理 仇洪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