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住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耿某某,男,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住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住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住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辽128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