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庆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代理人:马德强,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邱朝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庆新与被告邱朝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庆新及委托代理人马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朝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庆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邱朝东向案外人李兆坤借款50000元,原告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后经案外人李兆坤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于2015年至2019年期间陆续偿还案外人李兆坤5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邱朝东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一份,还款证明一份,以证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向案外人李兆坤借款50000元,由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自2015年至2019年12月偿还李兆坤借款50000元,原告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被告邱朝东未到庭,放弃了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月15日被告向案外人李兆坤借款50000元,由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李兆坤催要,原告自2015年至2019年12月偿还李兆坤借款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欠案外人50000元,本案原告作为保证人,向案外人支付了50000元,承担了保证责任,因此其向债务人即被告邱朝东追偿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邱朝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庆新垫付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邱朝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衍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慧芳 书 记 员 孙 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