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新泰市中惠梅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新泰市东周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82MA3JPW492F。 经营者:徐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保全人:新泰市玉春大酒店,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东周路与明珠路交界处东侧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3947404C。 投资人:赵文菊。 被保全人:赵文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新泰市中惠梅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新泰市玉春大酒店、赵文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0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847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新泰市玉春大酒店、赵文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纪庆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苏立强 书记员王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