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洪粮钢。 被执行人:刘春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25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但尚未达到提取的条件,本院无法提取。经查,被执行人患原发性支气管肺癌、病毒性××,需要长期化疗,且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曾志强 审 判 员 王飞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志婷 书 记 员 谭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