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现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管正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西安市长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军与被执行人管正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人管正龙支付原告杨军租赁费16000元、采暖费5510.5元、物业费3820.44元、水费200.2元,合计25530.89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15530.89元,下剩的10000元于2021年2月25日付清。由于被执行人管正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管正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12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管正龙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3、2020年12月22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22日、2021年2月9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十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民政、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只发现被执行人管正龙名下有一辆甘GM××××号猎豹牌汽车,经查已被我院(2020)甘0702执5275号案件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2月22日,经约谈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不愿缴纳车辆评估费用,也不要求法院查封、扣押、处置该车辆,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2020年12月25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中心,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管正龙名下无房产信息。
5、2021年1月11日,本院向申请人杨军征求和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管正龙在其房屋内遗留些许办公桌椅,其也不愿缴纳相关评估费用,申请法院依法处置,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管正龙于2020年8月份就搬离其房屋离开张掖回西安了,但具体地址不详,再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管正龙的其他财产线索;
6、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5月13日期间,本院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管正龙到庭,被执行人管正龙133××××7141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7、2021年1月20日,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管正龙在本院有做被执行人的案件3件执行案件,现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8、2021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管正龙依法发出限制消
费令;
9、2021年2月3日,将被执行人管正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2021年2月5日,本院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下发协助通知书,要求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协助本院对被执行人管正龙的手机号码设置失信彩铃;
11、2021年5月17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管正龙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投保人系高雪,被执行人管正龙是被保人,故该保险无法进一步处置扣划;
12、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该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告知申请人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1079.72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