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才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武,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楚江路楚江商务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584938085N。 法定代表人:唐熙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熙铁,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才兵与被申请人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唐熙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唐熙铁在银行、财付通、支付宝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唐熙铁在银行、财付通、支付宝存款共24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晏耀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 巍 书 记 员 王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