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巧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阿所村(贵州食用菌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孙泽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杨巧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款60,0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九优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20年09月0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贵州(甲方)签订《社区生鲜智能冷柜网点加盟合同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壹个网点的“九优鲜品”生鲜无人销售智能冷柜的运营管理商。合同第二条说明2-2约定:双方在合同签署之日,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智能柜网点设备加盟费总计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方可享受签约网点“九优鲜品”无人智能生鲜冷柜的独家运营管理权,逾期交付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6-3约定:如甲方无法正常运营导致中途终止合同,视甲方违约,甲方违约需承担乙方的加盟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并全额退还加盟费。第八条约定合同有效期1年,自2020年09月02日起至2021年09月01日止。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方无异议的,将续签合同。合同第九条补充条款约定:如预定网点的,从签约网点正式投入运营时起作为计算乙方收益的起始时间至合同期,但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未安装的,乙方有权选择甲方已安装网点进行不签或向甲方申请退还缴纳的全部款项。原告在该合同书上签名捺印,被告在该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60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加盖“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载明“入账时间:2020年9月2日交款单位杨巧萍3万元杨红英3万元收款方式POS机刷卡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60000.00收款事由美的林城时代社区壹个网点智能柜加盟费2020年9月2日出纳张仁宴”。
2021年01月04日,因被告贵州九优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安装智能柜,原告向被告提交《退出加盟网点申请》,申请退出加盟网点,并要求退还加盟费60,000.00元及10%的违约金6,000.00元。2021年01月06日,原告在《退出加盟网点申请》上注明:“如三个月内退全款,不追究违约金及违约责任”。被告股东冷祯勇于2021年01月06日在《退出加盟网点申请》签名并注明:“同意三个月办理退款。”后由于被告未按照约定退还加盟费并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21年02月01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02月03日,原告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交纳保全申请费680.00元,后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社区生鲜智能冷柜网点加盟合同书》,因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安装智能冷柜,原告向被告申请退出加盟网点,并要求退还加盟费并支付违约金,被告股东冷祯勇在《退出加盟网点申请》上注明“同意3个月办理退款”并签名的行为,应视为系其职务行为,故可认定原、被告达成解除合同合意并就退还加盟费60,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6,000.00元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约定退还加盟费的时间已届满,对于原告要求退还加盟费6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巧萍退还加盟费60,000.00元;
二、被告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巧萍支付违约金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减半收取计725.00元,保全申请费680.00元,共计1405.00元,由被告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