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艳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辽宁省长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原告丈夫,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告:长海县诚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 法定代表人:梁勤德,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艳杰与被告长海县诚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艳杰因被告履行债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艳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艳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丁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