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锋,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尤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