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宏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爱上租(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78号领汇商务广场1幢707室。
法定代表人:张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吴宏志与被告爱上租(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宏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上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宏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金7640元、押金1200元、水电燃气费181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2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被告旗下蛋壳公寓。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12个月租金等费用14664元。现被告经营不善,无法支付房东租金,导致房东上门要求原告退还房屋,对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原告已于2020年12月31日退还房屋,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租金等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爱上租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吴宏志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爱上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2日,吴宏志通过“蛋壳公寓”APP与爱上租公司签订《房屋代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SGYCGSE20075885637)一份,主要约定吴宏志向爱上租公司承租苏州市兴中路以北、中山北路以西樾碧花园14幢1单元2504室房屋;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租金为1200元/月、房屋管理费为120元、房屋维修金为144元、押金为1200元,支付周期为一次性支付。该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吴宏志一次性支付爱上租公司12个月租金、押金、房屋管理费、房屋维修费等合计15549元。爱上租公司按约将上述房屋交付吴宏志使用。
2020年12月31日,吴宏志通过“蛋壳公寓”APP申请租客自助解约。同日,吴宏志的申请通过审核,显示结算明细为涉案房屋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解约后,出租方应向租客退还8610.06元,具体明细为应退租金7625元(应扣租金活动优惠188.90元)、应退服务费63.54元、应退押金1200元、应退维修管理费76.64元,应退固定水费-19.81元、应退固定燃气费-9.77元,应退电费-136.64元,无违约金。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代理租赁合同》、租客自助解约界面截图、账单详情截图、结算明细截图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代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SGYCGSE20075885637)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蛋壳公寓”APP申请自助解约且通过审核,故涉案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剩余租期内的租金等费用退还原告。自助解约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应退租金、押金、管理费、维修金合计8610.06元且无违约金,本院予以确认,该款应由被告予以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爱上租(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宏志租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610.06元。(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0)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3元,由被告负担25元。被告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0)。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