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长城路南段紫薇小区。
法定代表人:贾喜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华,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真,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梁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靖边县。
审理经过
靖边县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8)第18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由被执行人梁慧向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3600元,截止到****年**月**日出生的违约金1313.96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代偿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336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2.负担本案执行费585元、仲裁费2335元、公告费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梁慧名下的银行账户、股权登记、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梁慧,均未联系到。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后,其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书,并告知本院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名下的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名下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8执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