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才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孔钦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才俊与被执行人孔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孔钦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豫15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