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执行人:刘长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和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25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225执4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