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清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石军,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国,吉林杨汉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清泉与被告徐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清泉诉称:2005年1月17日,我将自有的坐落于长岭县长岭镇东南片一号三段79号一楼门市房借给被告徐菠使用,未约定借用期限。2005年5月18日,被告徐菠擅自将该房屋抵账给徐侠。2007年我得知后便要求其返还该房屋,被告不予返还。后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7611号判决该房屋归我所有。被告已于2018年2月6日将该房屋返还我。但2007年至2018年间,被告占用该房屋致使我对外不能出租房屋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2007年至2018年间占用我房屋的经济损失5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菠辩称:我与原告高清泉以前合伙开发楼,我借给原告高清泉438万元,其中有我妹妹徐侠65万元。我与高清泉当时约定盖完楼给我一个门市房。2003年楼就盖完了,因为当时徐侠没有时间经营,我就委托原告高清泉经营争议的房屋。2014年,高清泉起诉徐侠要这个楼,因为我当时在监狱服刑无法提交证据,松原中院就将这个楼的产权判给高清泉了。2018年2月6日,我就把楼还给了原告。2019年我出狱,我出监狱后原告一直没向我要过经济损失。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楼是原告高清泉顶账给我的,本来就是我的楼。且自我2018年2月将楼还给原告,早已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高清泉提供以下证据:一、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证明争议房屋已由法院判决确认归原告所有,并已执行完毕。被告称裁定书中执行完毕时间为2018年5月3日,原告主张损失已超三年诉讼时效。 二、房照复印件,证明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称该房屋已由原告抵账给被告。 三、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等证据,证明争议房屋的租金情况。被告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均有异议。
被告质证
被告徐菠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高清泉起诉徐侠、徐菠将位于长岭县长岭镇东南片一号三段79号一楼门市房腾出。2016年4月29日,本院判决驳回了高清泉的诉讼请求。高清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6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徐侠将位于长岭县长岭镇东南片一号三段79号一楼门市房腾出。2018年5月3日,争议房屋正式交付给原告高清泉。2021年5月25日,原告高清泉诉向本院提交相关诉讼材料,要求被告徐菠赔偿其占用房屋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被告徐菠以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民事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2017年11月26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侠将争议房屋腾出给高清泉。当日即已确定房屋权属归高清泉所在,高清泉向徐菠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截止至2020年11月26日诉讼时效届满。2021年5月25日,原告高清泉向本院提交相关诉讼材料。高清泉行使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此间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高清泉称因被告徐菠当时在监狱服刑,故未向徐菠主张权利。被告徐菠是否在监狱服刑不影响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原告高清泉称在被告徐菠出狱后向徐菠主张过权利,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高清泉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徐菠提出本案原告高清泉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清泉的诉讼请求。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昕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