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执行案外人):北京圣鑫泽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楼。
法定代表人:田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曾凯南,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霍伟生,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北京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任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四川金投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div>
法定代表人:任勇,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圣鑫泽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凯南、第三人霍伟生、任勇、四川金投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本院电话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公司地址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址查无此人退回邮件。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电话,分别于2017年11月21日下午、2017年11月30日上午通知,原告方没有接听。原告方既无法联系,又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圣鑫泽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