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次仁顿珠,男,藏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暂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3月13日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8年3月15日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对被告人次仁顿珠采取监视居住。2018年4月3日本院对被告人次仁顿珠采取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次仁顿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旦增坚才、代理检察员张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次仁顿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次仁顿珠在琏客爱斯酒吧喝酒,一直喝到2018年3月9日凌晨3时许,从酒吧出来后回到青年公寓家中。在家中待了一会,前往光明医院后院内,从院内的楼梯处上到3楼爱丽丝咖啡厅后门,被告人次仁顿珠将后门的锁用脚踹坏进入店内,并在店内吧台抽屉处进行翻找,将抽屉内白色钱包中的2300.00余元现金盗走,又将包间门锁破坏后进行翻找,被告人次仁顿珠将爱丽丝咖啡厅前门破坏后由前门离开现场。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次仁顿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监控视频、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仁顿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30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巴检公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次仁顿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认定。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数额较大;2、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据此,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次仁顿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00元;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