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李刚与陈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李刚,男,****年**月**日出生,住
新疆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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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寰,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陈刚,男,****年**月**日出生,住
新疆五家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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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刚与被申请人陈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刚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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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李刚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陈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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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