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素华,女,1954年8月2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执行人:黑山县三兴液化气站,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沈艳飞。 被执行人:王朕封,男,1968年9月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素华与被执行人黑山县三兴液化气站、王朕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黑山县三兴液化气站、王朕封名下在金融机构的钱款、证券、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王朕封有工资,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黑山县三兴液化气站有厂房,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接收抵债。二被执行人无其它在金融机构的钱款、证券、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朕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王朕封、黑山县三兴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沈艳飞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726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左荣新 审判员  郑荣军 审判员  吴宝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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