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现住罗平县。 被执行人:资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罗平县。

审理经过

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2020)云0324民初2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2月23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41600元、执行费524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资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资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 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4月26日、6月30日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资某某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人行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资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债权41600元未得到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蔡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冲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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