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根才打井队。

主要责任人:杨根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某,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根才打井队、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19)青270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适用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19)青270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25.0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旦  扎

审 判 员 扎西尖措

审 判 员 格来次昂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达哇永吉

书 记 员 才仁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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