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南路59号农商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9624478X4。

法定代表人:王磊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胜,男,该行高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秀,女,该行副总经理。

被告:谭锦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锦洪(被告弟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告:刘桂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锦福、刘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计902元,由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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