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南路59号农商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9624478X4。
法定代表人:王磊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胜,男,该行高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秀,女,该行副总经理。
被告:谭锦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锦洪(被告弟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告:刘桂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锦福、刘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计902元,由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