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华秀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立全,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
原审被告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冯晓刚,该公司董事长。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军、华秀波因与被申请人高立全、原审被告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扎赉特旗法院(2016)内2223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程军、华秀波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程军、华秀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程军、华秀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忠伟
审 判 员 斯日古楞
审 判 员 陈曦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尹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