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骆某某,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朱某某,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骆某某与朱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某某的银行存款63500元及其违约金,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某某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