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依努尔阿肯别克,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西侧17号半山湾畔别墅区北区19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利
裁判日期
二Ο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