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绪生,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石洪英,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绪生与被告石洪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王绪生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绪生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