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星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剑辉,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童,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郑海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8)北国仲字第508-L80002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海连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一、向申请人偿还代偿款302175元及违约金181305元(以代偿款3021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2日);二、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5109元、仲裁费810元;三、申请人有权对被执行人郑海连所有财产车牌号粤CV××××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裁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304.51元(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9年3月23日起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2日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为540703.51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7807元,以上款项合计548510.51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海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郑海连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郑海连抵押的粤CV××××号车辆,拍卖得款168320元。上述款项在扣除拍卖费1961元后,剩余予以清偿案涉债务。本案在拍卖上述财产过程中,另没收悔拍保证金30000元,该款项应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本案执行到位款项合计196359元,扣除执行费2845元,实际到位执行款项为193514元,予以抵偿本案债务。
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6日、11月11日、2021年5月29日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海连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又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执行人郑海连有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海连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粤19执2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