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竹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燕,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梅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超,(本院依被告申请追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潘竹青与被告王梅坤、彭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竹青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梅坤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竹青撤回对被告王梅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潘竹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