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国银,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62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国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国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XXXXXXXXXXee249c7@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