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子旭,男,****年**月**日出生,住铜仁市玉屏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众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商贸物流城8-0-2-18。
法定代表人:黄克勇。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子旭与被执行人贵州省众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省众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63×××8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598.05元。现查明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众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63×××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36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