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用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用刚盗窃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用刚未履行(2020)鄂0683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用刚价值XXX元的财产(含房地产、车辆等);或冻结、划拨、提取其XXX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应得收入及其他收益。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三、限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所欠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书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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