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张亚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德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小静,万城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琨,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宁、张亚清诉被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与另案的案情及诉讼主体相似,另案尚未审结,另案的处理结果与本案的审理具有直接影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为系列案,本案的审理与另案的审理结果具有直接影响,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