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张亚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德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小静,万城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琨,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宁、张亚清诉被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与另案的案情及诉讼主体相似,另案尚未审结,另案的处理结果与本案的审理具有直接影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为系列案,本案的审理与另案的审理结果具有直接影响,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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