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高某,男,民勤县人,现住民勤县。 被告:运某,出生年月不详,住所地:民勤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的,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军文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