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高某,男,民勤县人,现住民勤县。 被告:运某,出生年月不详,住所地:民勤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的,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军文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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