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人,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现住大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运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山西省繁峙县大营镇后所村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山西省繁峙县大营镇后所村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住朔州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曹某、大同市运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某、魏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