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马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以想与被告马某2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