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孔繁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镇州农科所住宅楼*-*室。        

被告:陈玉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号1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春梅与被告孔繁辉、陈玉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春梅、被告陈玉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繁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春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运费及材料款6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份,原告在被告陈玉琦、孔繁辉的贵德县河阴镇足球场工地运输材料,原告共运输细沙、石子、混合砂及运费共计182900元,后被告给了部分运费及材料款,剩余62900元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孔繁辉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无答辩意见。        

被告陈玉琦辩称,其知道所欠原告运费以及材料款的事情,此事由原告与被告孔繁辉商量,为此两个人发生口角,由其从中调解未成,因被告孔繁辉不同意撤回所提供的发票,所以其向原告付款没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玉琦系四川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建贵德足球场的项目负责人,被告孔繁辉是该项目实际施工人。2019年8月份,原告给该工地运输细沙、石子、混合砂,共计价款182900元,后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尚欠62900元未付。        

另查明,2021年4月7日,陈玉琦、何春梅,孔繁辉共同商议并签名捺印写明,剩余欠款62900元由陈玉琦直接付给何春梅。        

上述事实有结算清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剩余欠款62900元由被告陈玉琦直接支付给原告的事实,故原告主张的剩余欠款62900元应由被告陈玉琦支付给原告,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原告对被告孔繁辉支付欠款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玉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春梅材料款及运费62900元;        

二、驳回原告何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5元,减半收取686.25元,由被告陈玉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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