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进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马志凤,诸城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范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鲁0782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进胜与范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53360.61元,已实现债权20736.8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11月17日与2021年8月10日两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另查询到被执行人范学辉名下车牌号为鲁VZ××××的奇瑞小型轿车,经网拍流拍,以流拍价20736.8元,抵顶给了申请执行人王进胜。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作出对被执行人范学辉拘留罚款的决定书。

6、2021年8月10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782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