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邓海照,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桂01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海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21年4月2日以(2021)柳城狱减字第16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海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邓海照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海照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奖励3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邓海照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思想汇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海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海照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