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
被告: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1诉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某2付赡养费每年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张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系父子关系,我一共有一儿一女,用毕生精力将他们养大成人,现住我女儿家,衣食住行由我女儿管,由于女儿单身,并带一孩子,条件有限,所以想让儿子给予赡养费,可是儿子不给,现在我已年迈体弱多病,又无生活来源,儿子每年能挣三十多万元,但就是一分钱不给,打电话发视频一概不接,经亲朋好友劝说多次无结果,无奈故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予赡养费每年6000元,如有病需另外分担医疗费用。恳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2辩称:被告同意每年给付原告1500元至2000元的赡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今年69岁,原告生育一女一子,女儿张艳辉40岁已成家立业,儿子系本案被告张某2已独立生活,原告已经与冯某某离婚11年了,两个孩子系原告与冯某某生育,原告没有再婚。冯某某也没有再婚。原告于2021年4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村委会证明一份,被告提交6张医院检验报告单、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生命的传承,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每年给付赡养费6000元符合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载明的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2203元的范围之内,故原告主张法律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被告身体有病给付能力受限及原告在以前有过错,如是真如被告所述,但原告现以风烛残年,亲人之间应大事商量,小事原谅,不论对错,不翻旧账,妥善处理好原告赡养问题,被告应尽赡养义务故被告辩称法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2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2021年下半年赡养费3000元;
二、从2022年开始被告张某2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6000元,此款分别于每年1月1日前给付当年赡养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2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