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河子市依辰牛肉面馆,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40小区东四路天富名城25-1-A号。
经营者:贾琪,男,****年**月**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申请人:王盘社,男,****年**月**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河子市依辰牛肉面馆与被申请人王盘社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石河子市依辰牛肉面馆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石河子市依辰牛肉面馆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申请人石河子市依辰牛肉面馆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石河子市依辰牛肉面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新宝
审 判 员 商 栋
审 判 员 胡少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路桂华